
辽宁省严格规范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审批辽宁省林业厅日前,辽宁省林业厅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规范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出售、收购、利用审批。近来,辽宁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发现部分市、县林业局仍再批准核发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仍有部分经营利用单位在使用过去由市、县林业局核发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为规范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核和审批,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辽宁省林业厅要求各地对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出售、收购、利用,要由省林业厅审核,国家林业局审批;对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出售、收购、利用,由省林业厅审批。
市、县林业局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工作,不得再越权审批。辽宁省林业厅强调,以前由市、县林业局核发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全部作废,立即停止使用。同时要求各市林业局对所辖区域的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进行一次严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仍然使用过去由市、县林业局核发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违法经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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